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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大换防”频现 万科、旭辉等房企启动开年新一轮架构调整******

  2023年新年伊始,地产行业迎来首波房企高管“换防”小高峰,包括万科、旭辉、融创、龙湖等房企多名区域高管发生职位变动。

  新京报记者也注意到,开年的首轮高管变动也与新一年房企战略调整密切相关,尤其是房企内部管理架构的调整、区域的合并或升级都有可能带来新的高管层面的变动,这也意味着2023年新的“战役”已经打响。

  万科、旭辉等多家房企“区首”发生变化

  从2022年12月至今,短短一个月期间,万科先后对上海区域、南方区域进行了人事换防。

  2022年12月16日,万科调整上海区域高管任命。其中,万科开发经营本部CEO张海不再兼任上海区域区首,全身心投入集团开发业务的整体提升工作;原上海区域副总经理、业绩第一的杭州公司总经理吴镝升任上海区域区首。

  继上海区域后,万科南方区域也开始人事换防。1月9日,原东莞万科总经理周嵘出任深圳万科总经理,南方区域副总经理李东接任东莞万科总经理一职。

  从这两次区域高管的任命来看,万科均是从“听得见战火”的一线提拔将领,吴镝和周嵘在过往经历中都有出色的业绩表现,这也体现了万科在2023年依旧强营销、打硬仗的思路。

  进入新年,旭辉营销中心总经理闫强和华北区域总裁董毅双双跳槽,据市场消息,闫强将加盟龙湖担任龙湖苏州事业部总经理,而董毅将加入越秀集团担任华北区域副总裁,但目前龙湖和越秀尚未发布官方人事任命公告。

  同样备受关注的还有融创华北区域的人事换防。根据华北区域管理需要,融创总部任命易绪兵为集团副总裁,兼任华北区域总裁,不再担任北京区域总裁助理兼石家庄公司城市总经理职位。同时,集团执行总裁迟迅不再兼任华北区域总裁,调任融创总部,另有任用。

  此外,在新年伊始,随着“新帅”陈序平的上任,老将邵明晓“功成身退”,已计划退休,于1月10日辞任龙湖集团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这也意味着龙湖进一步完成了新旧管理层的更迭。

  人事换防背后:新一轮区域架构调整开启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开年的高管变动多为区域层面的“一把手”,这也反映出房企在新年伊始正在进行新一轮架构调整,随着区域的裂变、合并带来了人事上的变动。

  关于华北区域总裁董毅的离职,旭辉集团向新京报回复称:“董毅华北区域集团总裁职务的调整已经发文,交接期到这个月月底。华北区域与西北区域合并,原西北区域总经理周长亮将担任新的华北区域的总经理。”

  回顾董毅调任华北区域总裁时正值华北区域的成立,即2020年1月,旭辉整合原北京事业部、天津事业部成立华北区域,而此次华北区域和西北区域的合并也意味着华北区域不再作为单独的营销区域。从旭辉华北区域的单列到合并,也可以反映出该区域地位的变化,同时,也从侧面看出旭辉华北区域的业绩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天津、石家庄等地随着市场转冷业绩也面临下滑。

  同样启动新一轮组织架构调整的还有融创集团,主要包括成立地产经营中心、资本与融资中心以及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三大中心平台,由此达到“瘦身”增效和敏捷管理的目标,还同时包括部分区域的变更以及区域人员的下沉和精简。

  而在新年直接宣布优化组织架构的还有绿城中国,其将浙西区域集团、浙东区域公司、杭州亚运村项目公司合并,成立浙江区域集团,按区域集团类别管理,负责浙江省、福建省的投资拓展与项目管理。随着浙江区域公司的合并,其内部人事任命也发生调整。据悉,原浙西区域集团董事长迟峰,任新浙江区域集团联席董事长、总经理;原浙东区域公司董事长吴恒,任新浙江区域集团联席董事长。

  同样完成区域调整的还有招商蛇口,其对全国范围内的8大区域中的4大区域进行了调整,涉及华东区域、江南区域、华南和深圳区域,包括南通、无锡、长沙、惠州等多个城市公司的新设和合并,也势必将带来人事层面的新变动。

  目前房企组织架构的调整多聚焦在收缩,主要体现在区域的合并管理。对此,地产分析师严跃进认为,房企组织调整也反映市场环境的变化,2022年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2023年市场预期仍需时间修复;目前的市场环境继续“做大”并不合适,收敛聚焦也是为了应对后续潜在的风险。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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